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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离婚后还用孕检吗? |
| 内容 |
我离婚两年,一子跟我生活,六月份计生部门要求我去孕检,请问离婚后还用用孕检吗? |
| 答复信息 |
| 答复内容 |
您好!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育龄夫妻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都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女方应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义务的规定。育龄夫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女方按有关规定及时参加孕情及相关情况的检查,是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手段,控制人口增长的重要环节。关于“育龄夫妻”,人口学上一般常用的概念是育龄妇女,即处于生育期的妇女(一般指妇女处于15——49岁)。本条例中的育龄夫妻,即妻子一方处于育龄期的夫妻。 如果您有疑问,请向省人口计生委科技处进行详细咨询,电话0371-6572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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